一、案情简介
H某,女,大专文化,在安徽R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同案的Y某在R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公诉人指控2016年-2017年期间,H某和Y某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涉案金额80万元,数额较大,两人后来均主动投案。
二、接受委托
H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要求配合调查后立刻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找到苏义飞律师寻求咨询和帮助。苏义飞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后,建议H某立刻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减轻处罚。H某及其家属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决定立刻委托苏义飞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
三、成功取保
接受委托后,建议H某自首当天即取保成功,没有被羁押一天。
四、律师辩护
本案焦点问题是数额问题,起诉书指控H某和Y某共侵占了R公司804416.84元,其中包括21万元的销售款和59万元的现金,远远超过两位被告人实际的违法所得。苏义飞律师庭前提交了多份书面证据,当庭发表辩护意见,认为21万元的销售款H某不知情,与H某无关,不是职务侵占的金额,分管领导以招待和公关为由直接提取的金额与H某不是共同犯罪,不应当计入H某的犯罪金额,H某实际仅侵占了九万余元,算上Y某的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仅为24万,加上H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五、降低数额,判处缓刑
法院最终采纳了苏义飞律师的辩护意见,将二人的犯罪数额降为24万元,判处H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