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Z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Z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Z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经进行的法庭调查,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辩护人认为此次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且被告人Z某某认罪,对犯罪的事实部分不再发表辩护意见,现就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Z某某主观恶性小,并非知法犯法
Z某某的初衷不是为了诈骗,只是想承包哈啰单车的调度业务,在招聘调度司机时也提前告知他们自己制定的发放工资标准,是模仿了前期都胜物流公司承包哈罗单车的模式。
Z某某在本案中实际付出了很多劳动:负责招聘调度司机,传授如何注册使用调度哈罗单车的方法,管理调度司机进行调度业务,投资1.5万元购买三轮车给调度司机使用以及维修损坏的三轮车。
本案实际侵害的是哈啰单车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Z某某无意侵害调度司机的私人财产,他错误地认为让调度司机提供另一张银行卡和密码给自己就等于征得持卡人同意使用其银行卡。如果他知道这个行为是犯罪的,他完全是可以用自己以及亲人的银行卡替代给哈罗公司走账。
Z某某是一名大学毕业生,他的未婚妻是一名通过司法考试的准法律工作者,他的未来是一个充满幸福的家庭。如果提前知道承包哈啰单车的行为是犯罪,他是不会千里迢迢从上海转到合肥来上班。
经过司法机关的提审,Z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自愿认罪悔罪,已经赔偿所有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刑罚的特殊预防要求根据对犯罪人改造的难易程度来判处和执行刑罚。犯罪人如果易于改造,就不宜从重处罚。
二、关于被告人Z某某量刑部分发表一点意见
党和国家的刑罚政策是不仅要把罪犯改造成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而且要将他们培养成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过度使用刑法会产生贬值效应,不仅起不到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有可能将更多的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实践中多数人经过监狱生活之后很难适应新的社会节奏。缓刑制度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由于缓刑没有关押罪犯,使其在生活上、工作上不会出现脱节,对司法机关和社会都心存感激。缓刑的适用,能够把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缓刑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刑法中“最富有促进机制的制度。”
“三年”是缓刑和实刑的刑期分界线,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根据其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Z某某是在举办婚礼期间被抓,在羁押期间未婚妻生下一个孩子,现在需要Z某某承担父亲角色,早日回归社会补办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和疫苗预防接种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司法要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
因此,恳请法院给被告人Z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适用缓刑。
辩护人:苏义飞
日期:20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