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律师查询 » 合肥律师近期办理案件 » 正文
交通肇事罪委托苏义飞律师辩护判处缓刑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6-30   阅读: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苏义飞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状和卷宗,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对于本案事实已基本了解。辩护人对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之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及结合法律规定,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以维护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是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被告人陈述交通肇事后,其没有破坏事故现场,并立即主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生交通肇事的当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而被告人能主动打110报案并认定自己为肇事者,充分体现了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及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都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因此,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此次交通肇事系被告人过失犯罪,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
       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根本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任何故意,完全是一时疏忽造成恶果,属于过失犯罪。根据事故责任书可以看出受害人对事故发生也承担次要责任。
       三、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尚好,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此次是偶然的初次犯罪,此前他是个诚实的公民,从未实施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投案后能够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恳,给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真实的事实依据,这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加之被告人事发主动支付22000元抢救费,积极主动地向受害家属及律师协商民事赔偿,被告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了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的部分,包括非医保用药等被告人也已经赔偿完毕,使受害者家人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从精神上得到安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且对量刑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四、被告人投案后始终表示自愿认罪,并在今天的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五、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意见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交通肇事罪第一个量刑幅度: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告人有遗传性糖尿病,在前期羁押肥东县看守所期间,糖尿病反复发作,血糖升高是正常人几倍,不及时持续治疗,随时有生命危险,恳请法院考虑缓刑。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的,可宣告缓刑。由于本案被告人只是过失犯罪及被告人从投案到今天的法庭审理,始终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改过自新的决心大,适用缓刑后,绝对不会再危害社会,故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使其更好地重新做人。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苏义飞
日期:2015.9.14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