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家属的委托并经王xx本人的同意,我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看见别人介绍卖淫赚钱,跟着模仿,没有危险社会的恶意,从被抓之日起,就自愿认罪,深刻反省悔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王x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并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二、王xx的行为仅限于容留卖淫女、介绍嫖客,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当。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具有组织性特征,具体区别包括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是否对卖淫进行管理、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与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卖淫组织、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告人王xx的行为仅限于容留卖淫女、介绍嫖客。
(一)卖淫女流动性强,没有形成固定组织,本案中的卖淫女不仅是在王xx一处卖淫,哪里有嫖客,能够给钱,她们就会选择和谁合作。王xx与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人身和财产控制关系,所有嫖资原则上都是一次一结,嫖资都是小姐自行收取。
从被告人王xx供述中看,王xx所有行为就是为了顺利拿到介绍卖淫的提成,租房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方便拿到介绍提成,具体服务价格都是卖淫女自己跟顾客谈的。
(二)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王xx与卖淫女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人王xx的行为仅限于帮助介绍嫖客、提供卖淫的便利。王xx的行为仅限于容留卖淫女、介绍嫖客、提供避孕套等工具。王xx与卖淫女之间并没有形成卖淫组织,只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其组织性特征不明显。而刑法之所以将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就是因为组织卖淫罪表现为很强的组织性,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破坏性更大,进而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在无法证明其具有组织性的时候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势必导致罪与刑的不均衡。
三、建议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并判处缓刑。
“三年”是缓刑和实刑的刑期分界线,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初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以适用缓刑。
实践中多数人经过监狱生活后很难适应新的社会节奏。缓刑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脱离家庭和工作,可以使其不会因为犯罪而影响自身负有的家庭和社会义务,在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对司法机关会心存感激,从而会心怀感恩、心甘情愿地实现惩罚与教育改造的刑罚功能。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党和国家的刑罚政策是不仅要把罪犯改造成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而且要将他们培养成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刑法的谦抑性同样可以适用到刑事司法过程。刑法所规定的处罚在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消极作用,过度使用刑法会产生贬值效应,不仅起不到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有可能将更多的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因此注重人权保障的今天,司法机关要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司法要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
因此,恳请法院给正在举办婚礼的x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适用缓刑,让她早日回家继续举办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