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赵xx
辩护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律师,15855187095
申请事项:对赵xx审判前口供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申请理由:
一、赵xx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意见
辩护人在会见时,赵xx陈述在接受警察审讯时遭到警察殴打并将手铐反手拷的很紧,拷到赵xx肉里,导致赵xx手胳膊韧带损伤,至今无法抬举过头。审讯期间刑警用电棒多次电击赵xx生殖器。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刑警队非法取证的线索
辩护人根据赵xx口述向合议庭提供刑警队非法取证的线索如下:
1、2015年9月9日下午3点左右,办案警官第一次把赵xx带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体检回来后,警察告知体检没有问题,可以开始搞了。
2、2015年9月9日晚7点-次日凌晨4点左右,瑶海刑警三队强迫赵xx承认盗窃手表。三名警察审讯,一名40岁左右较胖的警官负责问话,由于赵xx不承认盗窃手表事实,一名30岁左右和一名20几岁警官用脚跺赵xx手腕。审讯期间赵xx出现多次昏晕。
3、2015年9月9日深夜,由于赵xx不承认盗窃手表事实,三名警官把赵xx带到瑶海刑警三队健身房,用手铐把赵xx拷在椅子上,脱掉赵xx长裤、内裤,用电棒多次电击赵xx生殖器,并用棍棒胡乱殴打赵xx左右小腿、脚跟、后背,导致赵xx无法站立。
4、2015年9月10日上午,赵xx在口供签字后向警官表示:“虽然承认盗窃手表,但是实际真没有拿。”警官就把电棒拿出来威胁说:“不好好配合,回来搞死你。”
5、2015年9月10日下午2点左右,办案警察第二次把赵xx带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身体,检查完之后送到肥东县看守所关押。
6、2015年9月10日下午3-4点左右,赵xx在肥东县中医院检查身体后,肥东县看守所民警查看病历后认为赵xx身体伤情严重不适宜在肥东县看守关押,拒绝收押。
7、2015年9月11日10点左右,办案警察第三次把赵xx带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身体,然后把赵xx送到合肥市看守所。在进入合肥市看守所时,赵xx向看守所人员表示身体有伤,当时办案刑警就在赵xx身边监视赵xx,跟看守所人员打招呼,看守所人员对于赵xx描述伤情的事实没有记录。进入合肥市看守所后,办案刑警第四次把赵xx带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办案刑警和体检医生打招呼,体检医生避重就轻,胡诌病历,就这样顺利通过体检,被关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8、2015年9月20日,合肥市第一看守所206监室在押人员周x、郭xx、张xx、朱xx、周xx、赵x、陈x、杨xx等人出具情况说明,均证实亲眼见到赵xx当时面部、双腿青紫,不能站立,不能正常行走,左右手腕遗留手铐伤痕严重,生殖器龟头红肿,有黑紫斑点。赵xx当时就告诉室友,这些都是刑警队刑讯逼供造成的。
综上所述,赵xx已向合议庭提供警方非法取证的线索,且赵xx已经指明办案人员违法时间、违法方式,因此辩护人请求贵院对2015年9月10日下午3点左右赵xx在肥东县中医院体检病历和2015年9月20日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员周x、郭xx、张xx、朱xx、周xx、赵x、陈x、杨xx等人出具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对赵xx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排除该证据。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2016.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