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
甲方:杨x
乙方:韩xx
2016年6月19日韩xx驾驶皖A4Sxxx小型客车在新蚌埠路与龙子湖路交叉口附近碰撞余xx骑行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造成余xx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交警队认定韩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余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乙方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支付甲方228000元补偿金,此款不作为赔偿款,乙方不得将此款抵赔偿款。
二、乙方对皖A4Sxxx小型客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且约定不计免赔)真实性负责。若因乙方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拒赔,乙方在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上述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甲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相关人员和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乙方协助,保险公司赔偿款全部归甲方所有,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乙方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交警队留存一份。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2016.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