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关于H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H某家属委托,并征得H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经进行的法庭调查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H某无罪。
一、H某没有作案时间
警察是当天晚上几点带走H某的问题请求法院务必查清楚,现场视频上有显示时间,寻衅滋事行为是在当晚9:44左右才发生的。
《证据一》第102-103页,H某口供:(2016.3.14)下午6点多,发现孔得将手机被没收,我就去找打传办要手机,途中还打了110报警(投诉打传办违规没收手机),待了大约半个小时(晚上7点左右),警察来到将我带到派出所(一直在派出所,再也没有出来)。
H某主观上只是来要手机的,并且主动打电话报警,求助警察通过合法手段要回手机,警察来到现场之后,H某就主动联系警察,当场被警察带走,时间是在晚7点左右,寻衅滋事案件是在当晚9点之后发生的。
二、H某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表现为两种,一是事前预谋,二是事中联络。
起诉书指控H某“现场大声喊晚上要把事情闹大”不属实。H某的原话是:打传办说“你今天不要把事情闹大”,H某说“我们只是想要手机,不然我就不走”,之后就没有说话了。被告人H某目的仅仅是为了要手机,并没有其他的目的。辩护人认为,H某的说话与后来传销人员寻衅滋事没有关联性。
《证据二》第77-79页,孔将证言:“昨天(2016.3.14)下午18点左右,我翻墙被抓,手机被打传办的人收走了,我碰到认识的人H某,我们一起在东大门站着,过了一会儿打传办又逮到一个翻墙的人,打传办在打这个人,周围有很多人围观,……这个时候(晚上7点左右)我就去保安室要手机,H某也被警察带到保安室(H某之前打过110报警,警察来了H某是主动找到警察打招呼,才被警察带到保安室的)。一个自称是所长的警察在外面处理,说有什么事可以向他反映,聚集的人就说为什么带走人,为什么打人,为什么撬锁,理论过程中还发生了推搡,然后警察就把聚集的人赶到东门南边,……我见到认识的刘鹏,就和他去沙县吃炒面,还上了厕所,我从厕所出来听见外面闹哄哄的,我准备去看,看见很多人往四面八方跑,还看到警车被推翻了。
由此可见,寻衅滋事的起因是因为打传办工作人员打了一个翻墙的传销人员,并且把此人(H某)带到了保安室,导致传销人员聚集,贺涛在自己创建的“家人”微信群也召集过寻衅滋事的人,H某不是该群成员,也不认识贺洪涛,寻衅滋事喊的口号是“放人”,所以与H某索要手机没有关系。
根据被告人H某的供述以及孔将的证言可知,H某在现场只认识孔得将而已,对其他传销人员根本就不是熟悉,而且仅仅是为了索要手机而已,根本就没有与其他的传销人员有任何的事前预谋或者居中联络。
孔将和H某一起要手机,如果孔将无罪,H某也应该是无罪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H某没有寻衅滋事的意图,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故意,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条,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因此,本案被告人H某不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恳请法院判决被告人H某无罪。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斟酌、采纳。最后对合议庭成员表示感谢!
辩护人:苏义飞
日期:201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