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甲 方:
乙 方:潘金田(34022319477021611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二年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2010年10月8日,其中试用期三个月。
本合同2012年10月8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负责单位门卫值班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8小时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合肥市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乙方多劳多得,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1500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1000元。
第十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应乙方要求,甲方将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直接支付给乙方。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乙方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遇到紧急情况尽量协商解决,避免到劳动局投诉。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仲裁。
十、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合肥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 章) 乙方(签 字)
签订日期:2012年10月 8日 签订日期:2012年10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