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xx,男,汉族,2007年2月25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xx室。
法定代理人:胡xx,男,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xx室。(系原告父亲)
申请人诉王xx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已经贵院立案受理,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故申请人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201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