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标准的通知
本院民一庭、未审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自2013年我市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赔偿标准确定为30元/天至今已有近五年时间,期间本市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及消费水平都在提高。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经研究决定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赔偿标准均提高至50元/天。
新标准适用于2018年3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适用新标准实行前的标准进行审理。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