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1]刑他字第21号
公布日期:2011.05.06
施行日期:2011.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年5月6日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刑二他字[2010]第0065号”请示)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20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