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13]刑他字第239号
【发布日期】 2013.09.22
【实施日期】 2013.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
(2013年9月22日 (2013)刑他字第2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关于辩护律师请求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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