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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4年1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发〔2014〕263号

施行日期2014年11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4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3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地人民法院应立即着手对相关执行案件情况进行排查,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进行甄别,将有关犯罪线索于1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

二、 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立案,并及时侦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快工作节奏,确保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案件在12月底前移送审查起诉、在2015年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确保绝大多数案件在2015年3月底前宣判。

四、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要司法拘留进行惩戒的,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行为人逃匿,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将拘留决定书连同相关材料于11月底前移交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组织力量进行查找,发现行为人的,应当立即进行控制并将其送交被控制地拘留所,通知人民法院办理被拘留人收拘手续。

五、 对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员,拘留所应凭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书及时收拘。异地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可将有关手续先进行传真至当地法院,请求当地法院协助办理被拘留人收拘手续,之后再补送拘留决定书原件。

六、 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到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协作,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对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后5日内,将有关书面意见反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七、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微博、微信等各种新闻平台,开展广泛深入的系列宣传活动,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凝聚共识,形成声势,传播正能量。要召开新闻发布会,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集中展示打击成果,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八、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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