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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26   阅读: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56号

【发布日期】 2001.08.31 

【实施日期】 2001.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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