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80号
【发布日期】 2017.11.04
【实施日期】 2017.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1999年)刑法修正案(一)
(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
(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