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9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高法〔1999〕112号
施行日期1999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已经我院审委会1999年3月30日第17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我院知识产权庭已正式成立,与经二庭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今后将由知识产权庭负责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请各中院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集中于一个业务庭审理。各中院凡成立知识产权庭的。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未成立知识产权庭的,集中于经济庭审理。对设有两个经济庭的中院,若两个经济庭是按审级设立的,集中于一审庭审理;若两个经济庭不是按审级设立的,则集中于其中的一个庭审理。请各中院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抓紧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院知识产权庭。以便加强联系。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就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规定如下:
一、收案范围
(一)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
1. 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2. 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
3. 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
4. 其他与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有关的案件;
5. 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二)专利案件
1.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以前使用该发明的费用纠纷案件;
2. 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
3. 关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权属纠纷案件;
4. 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三)商标案件
1. 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2.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4. 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 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件;
2. 侵犯知名商品声誉的纠纷案件;
3. 侵犯商业信誉的纠纷案件;
4. 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纠纷案件;
5. 损害公平竞争的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技术合同案件
1.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2.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4.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5.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六)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二、案件管辖
(一)级别管辖
1.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2.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在本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 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仅对侵权产品销售者起诉的案件,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起诉的案件,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侵权产品销售者、制造者提起共同诉讼的案件。由销售地、制造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因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提起的诉讼,由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对经营者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其商品质量、性能等发布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因经销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提起的诉讼,由该商品经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因侵犯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提起的诉讼,由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纠纷是因合同一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引起的,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