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离婚纠纷 » 离婚财产纠纷 » 正文
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4-02   阅读:

       陪嫁是指女子出嫁时,娘家所赠与的财物。对于陪嫁财产的权属性质,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购置的财产,是父母赠与的财产,且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有例外,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关于赠与行为。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陪嫁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非常明确,除特别表示外,自己的子女是受赠人,因此该类财产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是毋容置疑,天经地义的。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3、从出资情况分析。陪嫁财产大多是其父母或者近亲属,少数也有其个人婚前的收入,故该财产属个人财产更为合理。
       笔者比较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除特别约定外,陪嫁应属于妻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相关链接:
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认定法律依据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孙若男律师
专长:婚姻家庭、财产纠纷
电话:(微信)15665436909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65436909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