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114页:正确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前者的行为人并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发生死亡结果并不违背其意志。在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行为人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就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客观环境,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只要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就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模式,认定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倘若在特殊情形下,行为人仅对重伤具有预见可能性,而对死亡没有预见可能性,根据责任主义原理,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2024年)过失致人死亡中因果关系及过失的认定:行为人酒后搂、压、骑在醉酒的被害人身上,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3年)如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在客观上虽然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区分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故意。行为是否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应当结合双方关系、案发起因、纠纷性质、行为方式、事后态度、生活常识、事之常理、人之常情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
(2023年)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既无伤害的故意,更无杀人的故意,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否定的态度,既不希望发生被害人身体受伤的危害后果,更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此,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不希望发生危害后果,还是根本不在乎危害后果是否发生,危害后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意志。
(2023年)刘某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中主观要件的认定:被告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的问题,结合其当时所处的时空条件,被告人在没有肢体冲突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拉倒在地,并实施踢踏腹部,其主观上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根据其与被害人的关系,其对被害人身体状况以及大量饮酒等情况均了解,其实施暴力行为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其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反映其对被害人生命健康的积极蔑视态度,即可认定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故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并非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023年)伤害行为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既没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2023年)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时,应当从行为人主观心态和行为暴力程度的角度,依据一般社会观念结合具体案件场景进行综合评判。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使对方遭受一时身体疼痛或精神上羞辱的心理,客观上仅实施了推搡、掌掴或一般性轻微暴力行为的,可以考虑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2024年)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区分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因一般的争执、推搡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其主观心理为过失,即在应当预见推搡他人可能致人倒地并产生死亡后果的情况下,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2023年)地下车库碾压致人死亡,系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刑法上的过失犯罪: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地下车库入口甬道时,致躺卧的被害人张某某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2023年)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人责任的认定:对于发生在“非道路”上的机动车相关事故的责任认定,可根据“非道路 ”与道路的相似程度,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参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综合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023年)业务过失犯罪的归责与认定:业务过失中行为人应较一般人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时,对该业务情况中所包含的危险性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相关业务经验、专业智能和熟练技术,应当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避免危害发生的预防能力。
(2023年)药店经营者疏忽大意未审核中药药方,未严格辨认药物,导致客户服药后死亡行为的认定:药店经营者疏忽大意,明知出售中药时需审核药方,却未审核中药药方,在非正规渠道购进未经辨认确认无误的药物,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客户服药后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2023年)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认定:行为人责任形式应当综合对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知晓、案发原因、轻微暴力手段、作案工具、打击力度、是否施救等因素去判断其对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确定行为人主观心态与责任形式。如对死亡结果属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客观上无法预见,主观上又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第635号]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间接故意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会凭借条件或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核心在于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综合考虑到了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甚至往往能采取一定措施,或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或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设法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在危害结果发生后,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时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所以,一旦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非常懊悔,往往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如防止危害的扩大、尽量减少损害等,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无动于衷,一般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第440号】无充分证据证实伤害行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既没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要区别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三、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