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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格金妍有限公司董丽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审理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鲁1424刑初8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7-12-14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媛、书记员吴天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成员及分工

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份,刘晨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事务,被告人董某12012年至2014年担任艾格金妍有限公司辽宁地区副总,负责公司在辽宁地区的市场。

二、公司会员制度及晋升和奖金制度

(一)会员制度:消费者需购买598元产品才有入会资格,交纳168元成为正式会员,成为正式会员后才有资格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且发展的会员没有数量限制(会员可太阳线发展、宽度无限),会员可以无限地去推荐会员。

(二)晋升和奖金制度

1、成为店长的条件。向公司交纳1万元以上(含1万元)现金就可以成为不受区域保护的店长,店长可以五折进货。

2、成为主任的条件(完成以下其中之一即可):(1)店长的销售额达到10万元;(2)直接购买4万元产品;(3)发展两个店长,其中两个直接的两个间接的。主任拿团队业绩12%的提成。

3、成为经理的条件(完成以下其中之一即可):(1)主任下边整个团队的销售额达到80万元;(2)主任发展4个主任,其中两个直接两个间接;(3)公司直接任命。经理拿团队业绩4%的提成。

4、成为本部长的条件(完成以下其中之一即可):(1)经理下边整个团队的销售额达到200万元;(2)发展四个经理,其中两个直接的两个间接的;(3)公司直接任命。本部长拿团队业绩2%的提成。

5、成为副总的条件(完成以下其中之一即可):(1)本部长下边的整个团队的销售金额达到400万元;(2)发展五个本部长;(3)公司直接任命。副总拿团队业绩1%的提成。

三、发展数量及非法获利

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通过会奖金制度层层发展会员、店长,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从事传销活动,其中,自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董某1团队共发展576人,其中销售经理7人、经理72人、销售代表292人、店长205人,非法获利555646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户籍证明、公司会员架构图等书证,证人张某1、曾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董某1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1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份,法定代表人为刘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五十万元,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部门岗位职责的划分,被告人董某12012年至2014年担任艾格金妍有限公司辽宁地区副总,负责公司在辽宁地区的市场。

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中制定并实施会员制度及晋升和奖金制度。

会员制度:消费者需购买598元产品才有入会资格,交纳168元成为正式会员,成为正式会员后才有资格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会员可以推荐会员,会员可提成直接发展的会员消费累计的每50元为1积分(1元),间接发展的第二代会员每100元为1积分(1元),间接发展的第三代会员每200元为1积分(1元),依此类推。

晋升和奖金制度:购买2万元或4万元产品可成为店长;店长销售4万元或直接购买4万元产品或发展4个店长(两个直接两个间接),可以晋升销售代表,销售代表获业绩12%的提成;销售代表发展4个销售代表(两个直接两个间接),可晋升区域经理,区域经理获4%的业绩提成;区域经理完成80万元业绩或发展5个区域经理,可以晋升销售部经理,销售部经理获2%的业绩提成;销售部经理发展7个销售部经理可升为副总,副总获1%的业绩提成。

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通过会奖金制度层层发展会员、店长,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从事传销活动,其中,自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董某1团队共发展576人,其中销售经理7人、经理72人、销售代表292人、店长205人,非法获利555646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某1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辽宁分公司会员架构图及下线会员名单、级别、地区、引荐人及合同签订日期证实:2012年6月-2014年4月份,艾格金妍公司辽宁分公司董某1(副总)、发展的下线人员的名单。

(2)德州大正会计师事务所临邑分所出具的关于董某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传销规模及涉案资金去向的审计报告书及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销售模式、发展人员数量、分布省份、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入门费占收入的百分比及被告人董某1的团队业绩、获利情况。

(3)董某1业绩收入明细、个人账户信息证实:被告人董某1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在艾格金研公司的收入情况。

(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董某1,女,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为,高中文化等基本信息。

(5)抓获证明证实:2016年12月9日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董某1在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3-3号楼附近活动,民警于2016年12月9日在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3-3号楼商业区502室,将在逃人员董某1抓获。

(6)临邑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临邑县公安局暂扣董某1非法所得40万元。

(7)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1于2016年12月9日被龙港分局刑事拘留。

(8)董某1向公司提交的申请证实:被告人董某1于2014年2月13日、3月6日、4月1日向公司领导申请冯晶艳、王晶晶晋升以及销售代表开发保护店的事宜。

(9)临邑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实:卷宗中部分材料复印于艾格金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诉讼卷宗。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5、6月份经董某1介绍,其加入艾格金妍成为本部长,其发展了李立梅、刘丽静、李某2、马洪艳、曾某、孟德云、许素兰等人,是董某1向其介绍过公司的会员和奖金制度,以及其对其名下的人员架构图进行确认的事实.

(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经张某1介绍,其加入艾格金妍成为经理,董某1是辽宁地区的副总,其发展了王璐丹、常俊霞、胡张巧、常利花、杜苗苗,刘艳,付向利都等人,是张某1向其介绍过公司的会员和奖金制度的事实。

(3)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经董某1介绍,其加入艾格金妍成为经理,后来董某1让其拉几个人,也好有点收入提成,其发展了邱亚红、刘瑞娟、赫亚娟、年义等人的事实。

(4)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天,经董某1、任某推荐其加入艾格金妍成为经理,公司的晋升制度是发展人员越多业绩越高,级别越高,提成越多的事实。

(5)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是董某1经营的美容店的美容师,2012年其与王某加盟了艾格金妍公司,成为经理,董某1向其介绍了公司的会员和晋升制度的事实。

(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初,经董某1介绍其加入艾格金妍成为主任级别,其推荐了林艳、刘晓、董某2、查艳新、王晓萍、王自艳、任小荣等人。发展下边人越多,业绩越好,级别就越高,提成也越多,以及其对其名下的人员架构图进行确认的事实。

(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初,经董某1介绍,其加入艾格金妍成为本部长级别,董某1向其介绍公司的晋升和会员制度,其名下有刘卓、王迪、王旭、李冰,是董某1放在其名下的事实。

(8)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实:其对象任某将其和其女儿于志红挂在名下,其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不知情。

(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和钟某经董某1介绍加入艾格金妍,成为经理级别,其将其女儿朱艺萱放在其名下的事实。

(1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其经张某1推荐加入艾格金妍成为经理,其发展了李春洋、信莹、高悦、刘棋、陈娇等人,以及其对其名下人员架构图进行确认的事实。

(11)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经任某介绍加盟艾格金妍成为经理,任某是本部长,副总是董某1,其发展了刘宏伟、芦凤华、李某1、许国友、陈峰等人,以及其对其名下人员架构图进行确认的事实。

(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经董某1介绍加入艾格金妍,董向其介绍公司的会员和晋升制度,其帮助董某1管理建昌县的美容院,后来董放了一些人在其名下的事实。

(13)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经董某1介绍其加入了艾格金妍成为本部长,其发展了于某2、于志红、于志伟(挂名)、郭海英、何英、陶莹莹、董某1等人,以及其对架构图进行确认的事实。

(14)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经过李某1介绍,其购买了艾格金妍5000元的产品。

(15)同案犯刘晨的供述证实:其自2011年11月开设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后,制定会员制度和晋升制度,要求化妆品购买者交纳168元费用成为会员,会员发展会员可获积分(1个积分相当于1元人民币,兑换产品),并可从其间接发展的二、三代会员消费中获积分;要求化妆品销售者最低购买2万元产品成为店长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店长、业务员(又叫业务代表)、区域经理(又叫大区经理)、业务经理、总监(又叫副总)顺序组成5个层级,成为店长才有晋升资格,店长以上分别提成其名下所有下线交款额的12%、4%、2%、1%。董某1负责辽宁市场的事实。

(16)同案犯张永强供述证实:其在公司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的管理,包括负责市场人员的招聘、考核、晋升,设计每个月加盟店的加盟方案(产品配送方案)受理和协调市场的投诉。公司采用会员制和晋升制,晋升制度是其与刘晨商量出来的,现公司在全国共有9个办事处,其中张磊是潍坊地区的负责人,50多个销售部经理,100多个区域经理,400个左右业务员,2000个左右店长,10000左右的会员。公司的化妆品都是从广州古得化妆品公司进货,公司老板刘晨直接负责采购,公司发展的人员分五个层级,从业务员到副总分别从其名下所有下线的交款额中提成12%、4%、2%、1%,以及董某1负责辽宁沈阳和葫芦岛市场的事实。

(17)同案犯史理成供述证实:其任艾格金妍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给公司销售经理和员工们的工资和提成发放,公司收入以店长、主任、经理等交纳的加盟费为主,及辽宁葫芦岛地区负责人是董某1的事实。

(18)同案犯杨丙学供述证实:2012年5月底其通过尤文慧介绍到艾格金妍公司做培训总监,艾格金妍公司采用会员制及奖励晋升制度、通过分层计酬方式、虚构韩国企业背景、冒用“韩国艾格金妍”名义、层层发展人员、获取利益,以及葫芦岛地区副总是董某1的事实。

(19)证人张某2供述证实:其自2013年11月份加入艾格金妍公司至案发,是艾格金妍在沈阳地区的副总,主要负责沈阳地区的市场。任职期间共在沈阳地区发展了大约80人左右,其中有5名本部长,22名区域经理,其奖金是按照每月发展的人员销售额度的1%发放的以及董某1是辽宁葫芦岛地区的副总的事实。

(20)证人朱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8月起任艾格金妍公司副总,主要负责烟台、威海、德州、聊城四个地区。当副总期间,按照公司的会员制度、奖金和晋升制度,给艾格金妍公司发展了很多本部长、经理、主任、店长等人,以及董某1是公司的副总的事实。

(21)同案犯尤文慧供述证实:其自2012年3月份加入艾格金妍公司,担任青岛地区副总,提成青岛区域其发展的所有下线和其名下所有层级向公司交款额的1%;2013年6月起,任公司常务副总兼任青岛地区副总,负责指导全国各地分公司,提成整个公司销售额的1%的,以及董某1是辽宁地区的副总的事实。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董某1供述证实:2012年6月份其加盟的艾格金妍公司,三四个月之后其成为艾格金妍公司辽宁地区的副总,其发展了本部长级别的张某1、张某1,黄某,任某,张亚君,张雅君,经理级别的有洪阁,冯淑艳,闫某,孙娟等人。公司的会员制、晋升奖金制发展会员、提成返利,其在艾格金妍公司的收入是1%的业绩提成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董某1无异议,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1作为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积极参与者,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消费者以购买一定价格的商品成为会员,或加盟者购买一定价格商品成为加盟商,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董某1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董某1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1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辽宁省建昌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董某1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555646元,已向扣押机关缴纳40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155646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樊晓光

审判员王清章

人民陪审员张晓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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