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单独提起民事起诉,是否会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苏义飞律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等。对此,很多人直呼“不公平”,也有人感叹“生命廉价”。实际上,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并非“完全没有指望”,在某些情况下还是能够获得赔偿的。大部分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通过法院调解、被告人自愿给付、保险理赔等途径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我国对这“两金”有明确定义的只有在200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均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显然,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均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但是仍然有一些学者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中给出了解释,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主要规定民事侵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答》中还明确:“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这也就是说,在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并且自愿赔偿的情况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还是能够获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但是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对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施行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一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1年3月10日施行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至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三十八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调整,也就意味着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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