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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机动车中的明知如何理解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06-23   阅读:

关于“明知”

第一种情形中,关于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是指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来历凭证:

一是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二是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是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是继承、赠与、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与、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五是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是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七是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八是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九是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解释》之所以将这两种情形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的标准,主要是考虑到有关行为人在进行相关行为时,依法都负有义务和责任审查机动车手续是否齐全、合法,这是行为人进行相关行为的基本法律义务。行为人如果违背第6条规定的这两种情形,没有进行审查或者没有进行有效的审查,那么,就应当认定行为入主观上是明知的。

关于明知,《规定》第17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我们认为:第一。将明知解释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似有不妥。应当知道作为一种主观认识状态。在刑法中一般用来表示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明知则一般用来表示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司法解释中将明知解释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可能造成刑法理论上的困惑和混乱。因此不宜采用这种提法。第二,《规定》中的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两种情形,在实践中争论比较大,不容易判断,而且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往往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借口。第三,在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将明知解释为知道或者推定知道。但是。推定一般表示司法人员的判断推理活动。用来表示犯罪分子的主观认识状态则有所不妥。也有人提出。将明知解释为行为人知道或者有证据证明其知道。但这样表述意义不大,实践中一般就是这样认定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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