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一个刑事案件后,辩护律师进行充分而又艰难的准备,在法庭上激情洋溢地进行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无罪。这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也是每个辩护律师梦寐以求的效果。这种效果已是法庭剧永恒的主题,也是法治健全国家法庭上较为常见的现象。
而在我国法庭上,无罪判决已是一种非常罕见的奢侈。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5.4万件,判处罪犯115.8万人,全年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无罪率仅为0.071%。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刑事司法已经达到非常精密的程度?从自身办案的经历来看,远非如此。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接手一个自认为无罪的案件后,应当坚持作无罪辩护,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应是顺理成章之事。但是,请打住,想想0.071%的无罪率吧。在无罪结果几乎为零的情境下,如果坚持作无罪辩护,不但无法在法庭上充分讲明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各种事由,而且还会给法庭一个被告人态度不好的印象,无罪辩护的结果不但不能使被告人利益最大化,而且可能使被告人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使被告人承受较重的刑罚后果。
为摆脱这一困境,刑事辩护实践中流行一种折衷的办法,一方面在法庭上坚持作无罪辩护,另一方面在发表无罪意见后指出“即使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也有如下法定与酌定从宽处理的事由……”,这就是常说的“骑墙式辩护”。骑墙式辩护在一些具体案件中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面临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甚至会在法庭使辩护人陷入尴尬。首先,从内在逻辑看,既然确信被告人无罪并已在法庭上作无罪辩护,又何来自首、立功、坦白、初犯、偶犯之说?其次,由于骑墙式辩护存在上述内在矛盾,辩护人在法庭上有时会面临进退失据的窘境,曾有法官当庭反问辩护人:“你究竟是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也有公诉人当庭对审判长提出:“辩护人作的是无罪辩护,不存在罪轻辩护的前提。”第三,法官会从骑墙式辩护中感受到辩护人的底气不足,这将使原本就渺茫的无罪判决可能性直接降为零。
坚持作无罪辩护却面对无罪判决不可得的前景,作骑墙式辩护又要承受法庭上难以避免的窘迫。如何才能在无罪判决极为难得的司法环境下,对一个自认为明显无罪的案件进行辩护?结合自身经验,“两段式辩护”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所谓“两段式辩护”,就是将辩护意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作无罪辩护,第二个阶段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情节。在法庭调查与第一轮法庭辩论中,坚决进行彻底的无罪辩护,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展现在法官面前。在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时,仍然先对公诉人的有罪意见予以批驳,发表完批驳意见后,马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意见,但不能说“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也有一些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而应讲“辩护人仍然坚定地认为被告人无罪,如果法庭不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请注意被告人有如下从宽处理的情节”。如果法官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环节,就将罪轻的意见直接推后到量刑辩论环节发表。如果被告人聘请了两个辩护律师,则由第一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第二辩护人提罪轻的理由,但千万记住,第二辩护人的第一句话也一定要讲“辩护人也坚定地认为被告人无罪”。也就是说,从辩护的立场而言,辩护人坚持的仍是无罪辩护,至于罪轻的理由是站在法官的角度,提醒法官注意当不采纳无罪辩护时应当考虑这么一些因素,而不是辩护人改变了立场。
对于辩护人认为无罪的案件,在法庭上采用这种“两段式辩护”,既能在原则上坚持被告人无罪的立场,深入地阐明被告人无罪的理由,争取那虽然渺茫但却不是完全没有可能性的无罪判决,又能有效提醒法官注意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关注的罪轻情节,可在中国特定的司法环境下最大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需特别指出的是,在以“两段式辩护”应对辩护人认为无罪的案件时,被告人在法庭上是否直接认罪也是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被告人希望的结果是定罪免刑或者缓刑,可以由被告人在法庭上当场认罪,这不影响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如果被告人很渴望无罪判决,则可以要求被告人在法官询问是否认罪时,以“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过于专业,我无法作出判断”予以应对,并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如实陈述事实,以保障被告人即使被认定有罪时仍然获得自首、坦白等从宽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