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546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王汝琴等1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王汝琴 由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春辰律师事务所
张如 由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程佳辰 由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知秋(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黎明 由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转入广东华商(合肥)律师事务所
谷彩虹 由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杨大相 由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方浩然 由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徐鑫 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姗姗 由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邦盛(合肥)律师事务所
何杰 由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