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501号
潘博等1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6人)
潘博 由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苏勇 由安徽一耘律师事务所转入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于宁宁 由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敏 由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一耘律师事务所
张士发 由安徽大森(芜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宋晨 由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一耘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2人)
徐伟 由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
王静 由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
三、亳州市(1人)
孙从文 由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转入 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2人)
冯瑞霞 由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转入 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
徐肖佳 由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
五、省直所(1人)
徐敏 由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