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334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楚楚等1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11人)
李楚楚 由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
周会兵 由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
江凡 由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伟伟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孙舰 由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郭明娟 由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勇 由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
姚文龙 由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两淮律师事务所
桑磊 由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润领律师事务所
杨雪萍 由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常晓艺 由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1人)
曹华 由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东凡律师事务所
三、宣城市(1人)
孙洪学 由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