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344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罗成娟等18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20人)
罗成娟 由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达宁律师事务所
侯昌飞 由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明征律师事务所
曹丰生 由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相贤律师事务所
杨建民 由安徽子秀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程乐 由安徽景秀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
何鑫 由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
蒋钟钟 由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
高巧丽 由安徽通古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润领律师事务所
金瑶 由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锦和律师律师所
王梅 由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
汪玲艳 由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光生 由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转入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熊伟红 由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慧 由安徽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戚涛 由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百瑞(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猛 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瑞 由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颐合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1人)
汪燕燕 由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