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439号
史萌等1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6人)
史萌 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
张今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媛媛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王林 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孙靖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储随随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1人)
袁方浩 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
三、安庆市(3人)
江军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胡梦媛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鲍泽 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
四、省直所(2人)
程静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李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