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425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芮道光等1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7人)
芮道光 由安徽岳川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景 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亮 由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
李祥 由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
金健 由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
王旭东 由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
程旭东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二、马鞍山市(2人)
何柳枝 由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周鲁宁 由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1人)
雷超 由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四、安庆市(3人)
汪飞 由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池典律师事务所
金淑青 由安徽益勤律师事务所转入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
汪秀秀 由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