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488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孙乐乐等18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 合肥市(13人)
孙乐乐 由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婷 由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峥 由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
苗乔智 由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转入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朱昱洁 由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
许新宇 由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黄杰 由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曹丰生 由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
李慧 由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
李静雅 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百先律师事务所
郑志宇 由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转入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丁启明 由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张蕾 由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1人)
张玲 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冯卫平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3人)
周华陆 由安徽闻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鸠兹律师事务所
王 晶 由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后小伟 由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四、安庆市(1)
徐建勇 由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大森(安庆)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