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23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张晨晨等15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张晨晨 由安徽民昭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
牛佳乐 由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六华律师事务所
潘颖玥 由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六华律师事务所
李静茹 由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
陈嘉慧 由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知泽律师事务所
宋歌 由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
金小虎 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
程文静 由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波 由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雪华 由安徽镜瀚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肖建国 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天尚(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海军 由北京京安(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君泽君(合肥)律师 事务所
郑博严 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广东华商(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
任峰 由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望淮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
杜蓓蕾 由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