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1〕第197号
李丹丹等9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5人)
李丹丹 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颐合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露露 由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
吴育伦 由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孙舒维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俞宏洋 由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1人)
张雪莹 由安徽刘金莲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君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1人)
时良达 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四、马鞍山市(1人)
高洋 由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大森(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1人)
孔海鹰 由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