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21〕第67号
潘邱文等1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14人)
潘邱文 由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
宁国振 由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时良达 由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李阳 由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转入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方松 由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双 由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
金怀成 由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
徐赛 由安徽悟远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
余诚 由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
柏吉甫 由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
荆坤 由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师律师事务所
贾雷 由国浩(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姜俊 由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齐文虎 由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铜陵市(1人)
周秀华 由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
三、池州市(1人)
臧佑初 由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