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3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余浩等1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7人)
余浩 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润志律师事务所
陶陶 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柳 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郑珍娟 由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蓉 由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姚利祥 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苏化文 由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2人)
邵彬 由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
赵武 由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艾禾律师事务所
三、宿州市(2人)
赵新甜 由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
张友新 由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坦途律师事务所
四、淮南市(1人)
梁蓉蓉 由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
五、安庆市(1人)
吕琦 由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转入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