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6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尹建宁等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尹建宁 由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川皓律师事务所
汪佳敏 由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
方东 由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普世万联(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
武超 由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肖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