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20〕第323号
方晓明等5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 合肥市(3人)
方晓明 由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
肖莉 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邹鸿 由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1人)
宋歌 由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1人)
丁宜江 由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