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1〕第173号
汪颖等17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7人)
汪颖 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
庙宏伟 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
吕晓华 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妍 安徽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黄宁 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
叶媛媛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延朋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5人)
李成玉 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
曹守文 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胡晓升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
李鸿宇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
朱路遥 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3人)
俞明娟 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陈新 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朱定好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四、池州市(1人)
胡娟 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
五、安庆市(1人)
汪宇 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