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1〕第194号
赵尔波等18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16人)
赵尔波 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詹志超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谦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汪传海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郭京生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璐璐 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
刘小冬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屠士辉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王鹏飞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柳冰 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
俞希忠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谢 翔 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
马跃飞 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
汤珂 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
张海兵 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
龙御天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1人)
丁莹 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1人)
倪志成 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