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174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陈芳等7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 合肥市(7人)
陈芳 由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丁华芳 由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焦文君 由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贾宇鹏 由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转入 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萧 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朱玉 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屠士辉 由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