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1〕第194号
赵尔波等18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16人)
赵尔波 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詹志超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谦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汪传海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郭京生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璐璐 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
刘小冬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屠士辉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王鹏飞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柳冰 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
俞希忠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谢翔 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
马跃飞 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
汤珂 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
张海兵 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
龙御天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1人)
丁莹 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1人)
倪志成 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