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99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沈清源等1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 合肥市(14人)
沈清源 由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方莹 由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汇吉律师事务所
何泉泉 由安徽民昭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辉 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亚榴 由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褚昌雨 由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昔佩 由辽宁盛恒(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亮 由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
涂萍萍 由安徽子秀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
陈巍 由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耿建生 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分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罗成娟 由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康强律师事务所
沈琴 由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康强律师事务所
曹振东 由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康强律师事务所
二、铜陵市(1人)
孙夕能 由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1人)
秦梦甜 由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