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25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王剑刚等2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王剑刚 由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
常道康 由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
饶正杰 由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
广家胜 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
丁琳 由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孙梦磊 由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岳川律师事务所
吴曦 由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
何全忠 由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同律师事务所
吴墨可 由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同律师事务所
周 莉 由安徽镜翰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善红 由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章红丽 由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邦盛(合肥)律师事务所
郑燕燕 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汪力 由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百瑞(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晴川 由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邦盛(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岳千保 由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执惠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
王经璇 由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乾震律师事务所
刘晓娇 由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乾震律师事务所
杨雷 由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周永梅 由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