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228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柳婷等1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柳婷 由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六华律师事务所
张海银 由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
邱颖 由安徽鸿才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
张莹莹 由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刘东辉 由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
张 旭 由安徽知秋(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众顾律师事务所
刘良强 由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
潘博 由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朱传芳 由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
周卫红 由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迎迎 由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蒋安琪 由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颖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