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382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玲等19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李玲 由安徽锦帼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汇吉律师事务所
胡东杰 由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凯和律师事务所
杨梅 由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程珂可 由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
刘金 由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转入安徽康知律师事务所
曾勇 由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龚志岚 由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畅 由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邵华 由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丰 由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张雅 由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郑素杰 由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华平 由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姜帅 由安徽康强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夏春磊 由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李超 由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
徐媛媛 由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朱贵兵 由安徽渡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
陈孙国 由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