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57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张峰等21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20人)
付祖洋 由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岳川律师事务所
侯方锐 由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岳川律师事务所
许兵 由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两淮律师事务所
张帅 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汇吉律师事务所
郝红卫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吴凤兵 由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卢亮 由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
郑逸文 由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
赵昆仑 由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徐朝 由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王亚林 由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范志萍 由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转入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亮 由北京京安(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黄俊 由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
谢磊 由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凡 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屠蔷 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宗林 由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冉大伟 由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六安市(1人)
黄桂梅 由安徽皋德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1人)
季祥 由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