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1〕第485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朱玉龙、杨华清、肖任梅: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汇吉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汇吉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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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任梅律师就职安徽汇吉律师事务所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1-12-24 阅读:次
皖司许〔2021〕第485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朱玉龙、杨华清、肖任梅: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汇吉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汇吉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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