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518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王阳阳等1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8人)
王阳阳 由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百先律师事务所
卓玥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丁启明 由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照行律师事务所
黄梅 由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岳川律师事务所
王瑶瑶 由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德延律师事务所
何健强 由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
谢雨 由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郭小州 由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1人)
代秀丽 由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1人)
阮稣 由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四、铜陵市(1人)
鲍宗霞 由安徽品仁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
五、安庆市(2人)
龙满年 由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转入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
马梦颖 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安庆)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