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304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王新晨等2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18人)
王新晨 由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
胡清 由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彭华 由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砼安律师事务所
何礼柏 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
马佳佳 由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凯和律师事务所
张翼 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
徐京 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宋杰 由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江兆才 由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宋斌 由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
周莉 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黄锐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高云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严廷冬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徐珊珊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徐小龙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王业满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罗咏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1人)
刘军 由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1人)
杨明瑞 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