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154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张强等18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12人)
张强 由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
韩金宝 由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万迎娥 由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左根苗 由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程超 由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李蓓 由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杜辉 由安徽岳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泽英律师事务所
程文静 由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张亮 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洋 由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司五雪 由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转入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梁小龙 由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2人)
刘思铄 由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
李伟 由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
三、亳州市(1人)
孙静 由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四、阜阳市(2人)
母金锋 由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凯律师事务所
龙丽娟 由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东凡律师事务所
五、黄山市(1人)
贾方东 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