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第14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张也驰等1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 合肥市(5人)
张也驰 由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曹军 由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转入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郑文胜 由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转入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风林 由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转入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宋麒 由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徽一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1人)
唐秀英 由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2人)
梁秀玉 由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
杨传庚 由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
四、马鞍山市(1人)
陈春 由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1人)
刘傲 由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六、池州市(2人)
胡娟 由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
吴凯亮 由安徽天贵(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