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王非
性别: 男
毕业院校: 安徽大学
职业:律师
执业证号: 13401201010605138
联系电话(微信): 13856968158
执业状态: 正常
律师事务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王非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员,安徽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新闻媒体法律评论员,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安徽十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非律师曾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纪委、安徽省委巡视组交办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亿元诈骗犯罪案件,贩卖毒品数十公斤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抛尸案件,故意伤害案件致人死亡案件,强奸抢劫案件,贩卖假币案件,拐卖妇女案件,死刑案件、及其他众多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王非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醇熟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多起死刑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缓刑辩护、取保候审、法律风险防范等成功案例。近年主要从事职务犯罪、人身与财产犯罪、毒品犯罪辩护和研究,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当事人充分认可。
王非律师所执业的安徽省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安徽省十强律师事务所,在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蒙城北路有两处五A级写字楼办公场地,办公面积4000平方米;在安徽长丰、芜湖、阜阳、六安等地开设分所,是安徽省规模最大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等重点高校的本科和硕博研究生定点培养和实习基地。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安徽首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大的优势。
本着“用心做人、专心做事”的理念,王非律师用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
王非律师 近年办理的部分案件(截至2019年12月)
一、部分无罪、改变定性案例:
1、黄某诈骗无罪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刑初字第00352号,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法院(2018)皖11刑终51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女诈骗700余万元,建议处刑十年以上。案件由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层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王非律师代理本案一审,法院采信承办律师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胡某女无罪。一审判决后,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王非律师作为二审辩护律师继续代理此案,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裁定维持原判,无罪。
网站链接: http://www.xs180.cn/Article/1894.html
2、凤台县吴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全案脱恶案件,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1刑初404号。
本案是在拆迁过程中伴生的刑事案件,是巡视组、督查组回头看督办案件,社会敏感性高。起诉意见指控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14起。按照刑事法律规定,首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首犯的辩护律师。作为审查起诉第一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办案机关几乎全部采信辩护律师意见,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成立;全案脱恶,组织领导者、主犯不成立;从起诉意见指控14起寻衅滋事行为,到仅仅认定1起寻衅滋事行为,一审实判九个月。
3、季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全案脱恶案件,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肥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本案系合肥市公共资源管理局、合肥市轨道交通项目串通投标系列案件,系中央巡视组关注,合肥市监察委、合肥市公安局指定办理案件。办案机关指控季某犯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王非律师接受第一被告人委托代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对恶势力犯罪集团不予认定。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4、阜阳亿源公司集资诈骗罪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刑终字第0394号。
本案涉案金额10亿元,2010年7月阜阳中院一审判处集资诈骗罪,首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公司管理人员犯集资诈骗罪,均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2010年安徽省高院发回重审,阜阳中院重审改变定性,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犯由死缓改为十一年有期徒刑(后经减刑,实际服刑九年)。王非律师代理被告人余某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改为六年有期徒刑。
新闻报道 新华网:
http://www.ah.xinhuanet.com/news/2010-01/20/content_18812059.htm
新闻报道 中安在线:
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0/01/21/002600610.shtml
5、曹某诈骗罪终止侦查案件。河南省卢氏县公安局,卢公(刑侦)收保字【2018】10111号。
2018年11月办理,在侦查阶段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之后对诈骗罪终止侦查。
6、诈骗罪改变定性合同诈骗罪案件,合肥市包河区法院,(2019)皖0111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指控利用车贷实施诈骗,全案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采信辩护意见,由诈骗罪改变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王非律师代理被告人实判三年十个月。
7、诈骗罪改变定性非法经营罪案件。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庐阳检刑诉【2019】133号。
侦查机关以股票期货平台实施诈骗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采信辩护意见,对王非律师代理的被告人由诈骗罪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建议量刑由十年以上改为五年以下,其他部分被告人仍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现在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取保候审。
8、刘某诈骗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38号。
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以诈骗罪立案,并对刘某以诈骗罪实施逮捕。王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改变对刘某的定性,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刘某缓刑。其他被告人仍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9、贩卖毒品25公斤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阜阳中院重审一审改判缓期二年执行。
安徽临泉县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高达25公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律师代理二审,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积极沟通。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改判。
10、麻某(彝族)贩卖毒品案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刑初字第00356号
第一次开庭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年有期徒刑。律师在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后接受委托,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协调,争取二次开庭。二次开庭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辩护意见,改变定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11、汪某挪用公款、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案,二审法院改判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安徽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挪用公款罪指控共有六笔款项,金额总计1500万余元;受贿及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总共有9人共计16笔款项;职务侵占36万元;挪用资金75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改判,减少判罚刑期。
12、王某组织卖淫罪撤销案件,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庐公(城)撤案字(2018)17号。
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王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办理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予以撤案。
13、敖某组织卖淫罪改变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刑初189号。
办案机关指控敖某犯组织卖淫罪,律师提交应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律意见被采信,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轻判。
14、王某寻衅滋事罪改变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罪获轻判,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刑初75号。
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王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在逮捕期间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公诉机关采信律师辩护意见,改变定性,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轻判。
15、火灾致人死亡无罪案件,合肥市长丰县消防大队,长消火认字【2019】第0017号。
2019年7月,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某厂区发生火灾致一人死亡。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事故认定过程中据理力争、安抚受害家属,经合肥市长丰县消防大队认定我方无责任,不构成犯罪。
16、李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发回重审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刑终432号。
李某系某单位公职人员,涉嫌醉酒驾驶,一审判决构罪并处实刑,如判决生效,该公职人员即失去公职。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通过会见、阅卷,辩护律师发现该案在现场呼气检验、血液提取、血液检测鉴定等诸多环节均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二审法院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发回重审,为案件赢得转机。
二、职务类犯罪案件
17、丁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刑初614号、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6刑终398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刑初185号、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刑终436号。
本案是根据中纪委、安徽省委第二巡视组等单位转交到司法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案争议极大,涉及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言词证据和书面证据的冲突、身份关系等诸多复杂问题。
王非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并在重审二审获改判减轻处罚。
18、马鞍山市某医药公司总经理童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安徽省马鞍山市某医药公司股东之间因利益纠纷引发,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童某因公司其他股东的举报,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犯罪,是典型的因公司股东利益关系引起的公司类型刑事犯罪案件。
19、芜湖市拆迁办主任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合肥市住建办主任李某挪用公款、贪污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合肥市住建办负责人将房地产开发公司保证金借给其他公司经营使用,并使用单位小金库资金用于旅游及其他开支,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本案关于相关费用是由单位决定使用,还是由个人决定使用存在分歧,对案件定性争议巨大。
21、安徽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某挪用公款、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案,二审法院改判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汪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挪用公款罪指控共有六笔款项,金额总计1500万余元;受贿及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总共有9人共计16笔款项;职务侵占36万元;挪用资金75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改判,减少判罚刑期。
22、季某涉嫌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肥东县人民法院,肥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本案系合肥市公共资源管理局、合肥市轨道交通项目串通投标系列案件,系中央巡视组关注,合肥市监察委、合肥市公安局指定办理案件。办案机关指控季某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三、诈骗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类罪案件
23、阜阳亿源公司集资诈骗罪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刑终字第0394号。
本案涉案金额10亿元,2010年7月阜阳中院一审判处集资诈骗罪,首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公司管理人员犯集资诈骗罪,均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2010年安徽省高院发回重审,阜阳中院重审改变定性,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犯由死缓改为十一年有期徒刑(后经减刑,实际服刑九年)。王非律师代理被告人余某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改为六年有期徒刑。
新闻报道 新华网:
http://www.ah.xinhuanet.com/news/2010-01/20/content_18812059.htm
新闻报道 中安在线:
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0/01/21/002600610.shtml
24、阜阳农业银行李某涉案金额18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5、“光大宏创”网络平台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83号。
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将案件涉案金额控制在300余万元,采信自首意见,从轻处罚三年六个月。
新闻报道 搜狐网: http://www.sohu.com/a/125992055_475922
26、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刑终300号。
涉案36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7、孙某合同诈骗案,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刑初字第00273号
本案被告人伪造虚假的房产权属证书、重复向多人出售,犯合同诈骗罪,法院采信了王非律师辩护意见,轻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8、中港集团出国移民蒋某合同诈骗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刑初14号。
本案系2015年公安部挂牌案件,涉案1900余万元。
新闻报道 新浪网:
http://ah.sina.com.cn/news/s/2015-04-30/detail-iavxeafs6571708.shtml
新闻报道 安徽网:
http://www.ahwang.cn/hefei/20150430/1421529.shtml
29、施某票据诈骗案,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刑初478号
涉案380余万元,采信自首意见,获轻判。
30、刘某诈骗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38号。
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以诈骗罪立案,并对刘某以诈骗罪实施逮捕。王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改变对刘某的定性,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刘某缓刑。其他被告人仍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1、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系列诈骗案件。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刑初309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刑终872号。
本案系金融投资衍生产品引发的新型诈骗类案件。对于金融衍生产品这样一类新鲜事物,不能简单的认为:投资人有损失、经营者隐瞒了某些事实,就认定为诈骗。
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代理此案。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并从非法占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因果关系三个方面阐述辩护意见。该辩护观点与2019年1月最高院发布的 [第1238号] 刑事指导案例高度一致。
最高院指导案例链接: 期货反向喊单、虚构形象不构成诈骗罪
32、黄某诈骗罪案件,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刑初93号
家庭成员多人犯罪,一人判实刑,其他人员判处缓刑。
33、孙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8)0504刑初242号。
本案系被告人冒充军人实施诈骗案,数额巨大,累犯,法院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4、黄某诈骗无罪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刑初字第00352号,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法院(2018)皖11刑终51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女诈骗700余万元,建议处刑十年以上。案件由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层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王非律师代理本案一审,法院采信承办律师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胡某女无罪。一审判决后,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王非律师作为二审辩护律师继续代理此案,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裁定维持原判,无罪。
35、曹某诈骗罪终止侦查案件。河南省卢氏县公安局,卢公(刑侦)收保字【2018】10111号。
2018年11月办理,在侦查阶段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之后对诈骗罪终止侦查。
36、张某诈骗罪案件,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刑初180号。
37、诈骗罪改变定性合同诈骗罪案件,合肥市包河区法院,(2019)皖0111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指控利用车贷实施诈骗,全案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采信辩护意见,由诈骗罪改变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王非律师代理被告人实判三年十个月。
38、李某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刑初507号。
法院轻判诈骗罪三年有期徒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仅判处罚金。当事人认罪服判。
39、罗某诈骗罪案件,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刑初294号。
法院轻判,实报实销。
40、套路贷诈骗罪轻判案件,合肥市高新区法院(2019)皖0191刑初387号。
公诉机关指控套路贷诈骗320万元,王非律师代理本案第三被告。法院采信王非律师关于从犯、自首辩护意见,在诈骗金额超过50万元、法定性十年以上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本案第一被告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并罚十八年。)
41、诈骗罪改变定性非法经营罪案件。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庐阳检刑诉【2019】133号。
侦查机关以股票期货平台实施诈骗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采信辩护意见,对王非律师代理的被告人由诈骗罪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建议量刑由十年以上改为五年以下,其他部分被告人仍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现在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取保候审。
42、张某诈骗罪取保候审案件。合肥市瑶海区公安局,合公瑶(刑三)取保字【2019】10390号。
2019年10月受理,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办理取保候审。现在侦查阶段。
43、罗某套路贷诈骗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蜀检刑诉(2019)1343号。
罗某涉嫌套路贷诈骗,目前案件在审判阶段。
四、涉黑、涉恶、暴力犯罪案件
44、何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刑初64号。
本案系2018年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过程中,合肥中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等17人的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在庐江县、肥西县、合肥市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并伤害致死一人。该犯罪集团被指控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十余项罪名,涉及犯罪事实二十余起。因涉及命案,王非律师代理被告人经审理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
网站链接: https://www.sohu.com/a/274027889_114731
45、凤台县吴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全案脱恶案件,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1刑初404号。
本案是在拆迁过程中伴生的刑事案件,是巡视组、督查组回头看督办案件,社会敏感性高。起诉意见指控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14起。按照刑事法律规定,首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首犯的辩护律师。作为审查起诉第一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办案机关几乎全部采信辩护律师意见,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成立;全案脱恶,组织领导者、主犯不成立;从起诉意见指控14起寻衅滋事行为,到仅仅认定1起寻衅滋事行为,一审实判九个月。
46、季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全案脱恶案件,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肥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本案系合肥市公共资源管理局、合肥市轨道交通项目串通投标系列案件,系中央巡视组关注,合肥市监察委、合肥市公安局指定办理案件。办案机关指控季某犯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王非律师接受第一被告人委托代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对恶势力犯罪集团不予认定。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47、邱某故意杀人抛尸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刑终156号。
被告人故意杀人抛尸,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8、刘某故意杀人罪服判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刑初28号。
本案案情离奇,妈妈将十个月大婴儿交给其情夫照看,前后仅半小时,婴儿因颅脑严重损伤不治身亡。辩护律师认为:刑事案件不能仅根据被害人是否最终死亡这一后果来简单区别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而应该从客观出发,根据犯罪嫌疑人客观实施的行为,推断其主观心理态度,再结合犯罪嫌疑人本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认定案件性质,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本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当事人服判未上诉。
49、亳州王某故意杀人案,界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
危险驾驶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三个截然不同的罪名,看似毫不相干,但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如何对一行为定性,从事实上、法律上都会有争议。该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存在巨大争议。
50、合肥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采信律师关于实行过限的法律观点,从轻处罚,判决缓期。
51、淮南张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采信律师辩护观点,轻判有期徒刑七年。
52、高某逃亡30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刑终122号。
本案被告人高某在1989年因邻里纠纷,造成他人死亡。案发后高某隐姓埋名逃匿外地30年,归案后已经妻儿绕膝。经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53、肥东某中学生张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案件,包河区人民法院,包检未刑诉(2012)76号。
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轻判处以缓刑。
54、龚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案件,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瑶刑检诉(2013)187号。
一审判决轻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55、陶某等三人故意伤害罪案件,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刑初130号。
本案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故意伤害案件,律师介入办理取保候审,三人均判处缓刑。
56、金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刑初865号,(2018)皖01刑终56号。
本案致人重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八年,上诉至二审,改判三年。
57、王某聚众斗殴罪案件,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刑初23号。
涉案人员二十余人参与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并有持械情节,王非律师代理第一被告,系邀约人。经审理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58、王某抢劫罪案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刑初1014号。
王某犯抢劫罪,法院采信律师辩护意见,轻判一年二个月。
59、金某入室抢劫罪、强奸罪改判案(受害人代理),(2017年)皖0521刑再1号。
本案系受害人代理案件。2014年12月,安徽省含山县发生强奸、抢劫案,含山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犯强奸罪、抢劫罪,共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害人不服,向含山县人民检察院、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直至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历经数年。最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令抗诉。王非律师接受本案受害人委托办理该案。2017年7月法院再审,采信律师代理意见,改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
60、刘某非法拘禁罪案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刑初字第00116号。
该案系索要工程款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并致人轻伤。经审理轻判刘某六个月,实报实销。
61、王某寻衅滋事罪改变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罪获轻判,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刑初75号。
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王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在逮捕期间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公诉机关采信律师辩护意见,改变定性,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轻判。
62、夏某寻衅滋事罪案件,长丰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1刑初141号。
本案系上访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对整个案件的定性持有不同意见。经法院判决,被告人获判有期徒刑四年。
63、王某敲诈勒索罪案件,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刑初1118号。
法院采信律师辩护意见,轻判一年两个月。
五、毒品类犯罪案件
64、四川彝族90后少女贩毒9公斤案件贩卖毒品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刑初17号。
本案系2015年公安部挂牌督办、跨省联合侦办案件,全案涉毒海洛因9公斤。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承办该案,经合肥中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死缓,得以保全性命,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新闻报道 新浪网:
http://ah.sina.com.cn/news/wltx/2015-04-08/detail-iawzuney2774222.shtml
中安在线:
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5/04/07/006746777.shtml
65、临泉张某案涉25公斤贩卖毒品死刑改判案。
安徽临泉县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高达25公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律师代理二审,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积极沟通。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改判。
66、临泉李某贩卖毒品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刑终193号。
全案涉毒800克,被告人系累犯、毒品再犯,判处无期徒刑。
67、麻某(彝族)贩卖毒品案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刑初字第00356号
第一次开庭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年有期徒刑。律师在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后接受委托,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协调,争取二次开庭。二次开庭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辩护意见,改变定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68、通过邮寄方式贩卖毒品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69、吴某贩卖毒品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0103刑初168号。
本案涉及特情引诱、以贩养吸、帮人代购毒品,以及疲劳审讯、刑讯逼供、讯问笔录置换等诸多争议。案件涉毒十克以上,累犯、毒品再犯,经法院审理判决七年有期徒刑。
70、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刑初399号
因夫妻矛盾,导致妻子吞食大量毒品中毒死亡引发案件,涉案毒品80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八年。
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5-18/7874369.shtml
71、阿某贩卖毒品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刑初470号
轻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实报实销。
72、勒某贩卖毒品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刑初291号。
公诉机关指控勒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阅卷发现,指认勒某多次贩卖毒品的关键证人,其手机号码和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中的号码不能相互对应,且通话具体时间、时长不能相互吻合,交易地点、交易毒品的类型模糊不清。鉴此,在检察机关补充两次证据材料、数次开庭的情况下,法院采信辩护律师意见,对多次贩卖情节没有认定,仅认定现场查获的一次贩卖毒品,轻判一年有期徒刑。
73、克某贩卖毒品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刑初82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终254号。
74、瓦某贩卖毒品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刑初175号,指控多次贩卖获轻判。
75、丁某贩卖毒品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76、周某贩卖毒品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刑初25号。
起诉指控贩卖冰毒70克,诈骗数万元,一审判决采信从犯意见,在贩卖冰毒10克以上、法定性十五年以上的情况下,判决贩卖毒品罪十二年,诈骗罪一年,合并执行十二年六个月。
六、组织卖淫罪等类罪案件
77、户某组织卖淫罪案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刑初第440号。
本案系2016年公安部飓风行动系列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户某为第一被告人。法院采信律师辩护意见,经审理判决,判处第一被告人户某有期徒刑五年(组织卖淫罪法定刑最低为五年)。:
新闻报道 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a/20151210/46616661_0.shtml
78、敖某组织卖淫罪改变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刑初189号。
办案机关指控敖某犯组织卖淫罪,律师提交应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律意见被采信,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轻判。
79、王某组织卖淫罪撤销案件,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庐公(城)撤案字(2018)17号。
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王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办理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予以撤案。
80、敖某及其家庭成员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瑶检刑诉(2018)945号。
该案系多人参与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由涉外因素。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
81、邓某容留卖淫罪,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刑初142号。
法院采信律师辩护意见,轻判二年六个月。
82、某男猥亵儿童罪案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刑初926号。
公诉机关指控猥亵多人、情节恶劣、累犯,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实判三年,实属不易。
新闻报道:合肥晚报
http://epaper.hf365.com/hfwb/html/2017-10/30/content_345353.htm
七、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经营罪、扰乱经济秩序罪等类罪案件
83、崔某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包检刑诉(2020)866号。
本案系中央电视台曝光案件,涉案金额15亿元,涉案人数众多,系新型网络传销类犯罪案件。目前该案在法院审判阶段。
央视新闻:
http://m.news.cctv.com/2019/11/18/ARTIRRrqgAjxhwidupKQmpfo191118.shtml
84、陈某1040阳光工程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刑初字第00393号。
检方指控涉案100余人,法院判决二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新闻报道 百度:
85、周某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520号。
法院轻判二年。
86、冯某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刑初43号。
法院轻判二年。
87、江某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刑终705号。
88、陈某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刑终247号。
本案系传销组织人员主动报案后涉嫌犯罪案件,经法院判决,处以二年有期徒刑。
89、梁某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刑初944号。
本案系家庭成员参加传销组织涉嫌犯罪案件,经审理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实报实销。
90、贾某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刑初63号。
法院轻判一年六个月。
91、商某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刑初1101号。
本案系家庭成员参加传销组织涉嫌犯罪案件,经审理判决一人实刑,其他人员缓刑。
92、何某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伪造印章罪案件,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刑初240号。
本案涉案伪造发票千余份、发票金额超亿元,罪名众多,案情复杂。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
93、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121号。
本案现场查获大量假冒名酒,且有前科。法院采信犯罪未遂辩护意见,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94、王某侵犯公民跟人信息罪案件,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刑初111号。
本案涉及公民个人信息量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法院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对部分事实及证据没有认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95、董某开设赌场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刑初934号。
本案系“时时彩”网络开设赌场赌博案,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王非律师代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法院判决缓刑。
八、其他类型案件
96、谢某盗窃罪案件,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410号。
本案被告人家境良好,因个人不良嗜好犯案,有前科。经审理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实报实销。
97、王某盗窃罪案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刑初字第00024号。
律师接受委托,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法院仅判处罚金刑。
98、朱某盗窃罪案件,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刑初354号。
本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被批准逮捕。律师介入后,申请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责任能力,经法院审理判决拘役,当庭释放。
99、陈某盗窃罪案件,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刑初550号。
本案系团伙类盗窃案件,涉案人数十余人。经审理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实报实销。
100、王某交通肇事罪案件,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刑初字第00894号。
本案造成多人死亡、重伤,情节恶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1、梁某交通肇事罪案件,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刑初336号。
本案系一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案件,却有两份结论截然不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两份结论截然不同的交通事故复核决定书。
该起交通事故经阜阳市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涉案驾驶人承担同等法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申请复核,阜阳市交警支队复核予以维持。之后受害人家属上访,直至阜阳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公安厅启用信访程序,阜阳市公安机关又重新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驾驶人申请复核,公安机关予以维持。
受害人家属要求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处被告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后经不懈努力,被告人获判缓刑。
102、李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发回重审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刑终432号。
李某系某单位公职人员,涉嫌醉酒驾驶,一审判决构罪并处实刑,如判决生效,该公职人员即失去公职。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通过会见、阅卷,辩护律师发现该案在现场呼气检验、血液提取、血液检测鉴定等诸多环节均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二审法院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发回重审,为案件赢得转机。
103、火灾致人死亡无罪案件,合肥市长丰县消防大队,长消火认字【2019】第0017号。
2019年7月,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某厂区发生火灾致一人死亡。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事故认定过程中据理力争、安抚受害家属,经合肥市长丰县消防大队认定我方无责任,不构成犯罪。
104、吴某妨害公务罪案件,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刑初456号。
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妨害公务,并致办案人员受伤,情节恶劣。经审理判决,轻判六个月。
105、周某非法行医罪案件,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3刑初299号。
本案属家庭成员共同犯非法行医罪案件,经律师办理,均获轻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106、孔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107、李某购买假币罪案件,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5刑初319号。
本案系安徽某县公安机关侦办,层报安徽省公安厅、公安部后,由邻省公安机关协助查办的运输假币犯罪案件。
本案被告人涉嫌购买假币在2016年11月9日即被刑事立案,但一直未挂网追逃。嫌疑人在2018年4月28日被抓获归案,但直至5月4日才被移送至看守所,在这期间发生了什么!
辩护人认为:本案侦办程序严重违法;在嫌疑人被非法羁押期间存在诱供、疲劳审讯等情形;同时本案违禁品扣押程序、鉴定程序存在多处违法,案件中诸多矛盾之处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据以定罪的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新闻报道:百度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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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徐某拐卖妇女罪案件,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刑初329号。
本案系涉外拐卖妇女案件,涉案人员众多,争议巨大,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
新闻报道:搜狐网 http://www.sohu.com/a/216955796_455910
109、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控告案件(受害人代理),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46号。
本案系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间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王非律师代理受害人刑事控告,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后案件和解,获赔300万元。